新修訂危險品條例實施 消防處引入消費裝危險品便利公眾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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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下,市民會經常使用酒精搓手液及漂白水等防疫用品,而不少市民亦會儲存這些用品作備用。原來這些日常生活用品都有機會受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監管, 例如酒精搓手液是第3類危險品(即易燃液體),而漂白水則是第8類危險品(腐蝕性物質)。 如未有妥善儲存或使用這些危險品,不但會有機會構成危險,危害自己及其他市民安全,過量儲存更會違反法例。
針對危險品的管制,政府已於2022年3月31日頒布新修訂的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進一步優化規管制度,其中包括增加受管制危險品的數目及更新各種危險品的豁免量,提升安全。此外,在修例過程中,消防處亦參考《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制訂新的危險品分類方法,與國際接軌。有見不少日常生活用品都有機會屬於危險品,新修訂的條例亦就小型包裝及危險性相對較低的危險品,引入一套特有的規管制度,以便利業界和公眾。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E章《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如果一些指定危險品的包裝容量不多於法例訂明的最大包裝容量,即屬“消費裝危險品”。 這些危險品一般可以在百貨公司及零售店舖見到,常見的消費裝危險品有噴霧劑、膠水、香水、酒精搓手液等。只要符合消費裝危險品的規定,相關危險品的包裝、標記及標籤要求則可獲得豁免。以酒精搓手液為例,如果每枝搓手液的容量不超過1公升,就屬於消費裝危險品。此外,消費裝危險品在儲存時亦可享有較多的豁免量,讓零售業界可以更有彈性地儲存和銷售,利民便商。市民亦要留意,只有法例列明的危險品並附合相關要求才可以視作消費裝危險品。
一般市民均認為條例清晰易明,亦有助零售業界更清楚了解條例的要求及彈性,相信修例對整個社會有莫大裨益。以下是幾位受訪市民對新修訂危險品條例的意見:
背包上繫着一瓶輕便裝酒精搓手液的鍾太,認為消防處提供清晰指引是好事,她使用漂白水及酒精搓手液時會留意安全,例如不要靠近火源。她指新例給予店舖彈性,讓他們存放合適但不會過量的消費裝危險品,既方便營商亦不會構成安全隱患。
主婦梁女士就透過宣傳片得知酒精搓手液等屬消費裝危險品,她歡迎消防處修例,認為對市民安全有保障,放寬豁免量亦有助業界運作,認為對整個社會都是好事。
至於有使用香水習慣的蔡小姐就坦言不太清楚香水屬於消費裝危險品,但她提議為含有化學成分的物品提供更清晰的指引會較好,這對零售店舖更為重要,在存貨上不要過量,亦有助保障公眾安全。
總括而言,新修訂的危險品條例清晰訂明危險品的規管制度,亦在進行風險評估後引入消費裝危險品,便利業界和市民使用危險品,平衡公眾安全及實際需要。為了方便大眾市民、業界及危險品牌照持牌人適應新法例的要求,新修訂條例實施後設有24個月過渡期,市民若想了解更多,可以瀏覽消防處危險品專題網頁:  
消防處亦製作多款小冊子,讓市民及業界更容易理解新修訂危險品條例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