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漢阻礙漁護署人員執行職務 判囚3周兼罰款

2022062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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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上周四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審理。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今日(20日)表示,一名45歲男子因在早前阻礙漁護署人員執行職務,並且在沒有特別許可證下於指明地方餵飼野生動物,案件於上周四(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他即時被判入獄3周和罰款1,000元。
案發於去年11月26日,漁護署人員在金山路執行職務時,發現被告正在餵飼猴子。由於該處為《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指明的「禁止餵飼野生動物地方」(禁餵區),漁護署人員遂上前調查,惟被告並不合作並嘗試駕車逃走,期間更用車門兩度撞向執法人員,男子其後警方拘捕並落案控以有關罪名。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是不當行為,違法者更須負上嚴重法律責任,另呼籲市民切勿餵飼野生動物,以免引致滋擾和公共衞生問題;在《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指明的禁餵區範圍內餵飼野生動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