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上訴二號橋暴動罪 上訴庭指理據充分拒受理

2022062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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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鄧希雯因參與中大二號橋暴動被定罪。
網民於2019年11月發起「黎明行動」在多區堵路,警方欲進入香港中文大學搜查,引起示威者反彈,雙方於中大二號橋爆發激烈衝突。期間4名來自不同院校的學生被捕,被控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去年在區院審訊,4人當中有2人被裁定暴動罪成立,3人另被裁定違反《禁蒙面法》的控罪罪成。案中唯一1名女被告最終就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被判監3年9個月,上星期她向高院上訴庭申請許可要求上訴推翻定罪,被法官彭偉昌即時駁回。彭官今(29日)頒判詞解釋原因,對於上訴方批評原審法官作裁決時沒有清楚解釋其思路,彭官同意原審法官可更詳細解釋,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
本案上訴申請人鄧希雯(現年25歲)案發時為中大學生,她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她另被控1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她當時曾使用眼罩及防毒面罩等物品。
彭官於判詞指,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選擇性地接納或排斥上訴人的證供,但彭官對此批評感費解。因為是上訴人自己承認她選擇留在暴動現場超過13分鐘,原審法官沒有理由要排斥,至於不信納上訴人解釋稱為獲取創作靈感而留低,原審法官給予的理由亦非上訴方所指那麼單薄,彭官認為其理由已足夠清楚,其結論亦無可批評。至於有關使用蒙面物品罪,即使接納申請人為何留在現場的解釋,但她單是身處集結現場、就算不是參與非法集結,只要有使用蒙面物品已足夠定罪。
案件編號:CACC 16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