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求撤顛覆案初級偵訊報道限制 高院押後判決

2022071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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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一方指根據法例,她提出撤銷報道限制後,裁判官必須批准。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於今年5月底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處理她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時,拒絕其申請在初級偵訊時解除報道限制,認為該決定屬錯誤,並要求法庭頒令撤銷該決定,讓傳媒可報道其案件進行初級偵訊時的詳情。原訟庭法官李運騰今(12日)開庭審理這宗司法覆核,在聽取雙方陳詞後,他表示將於9月2日初級偵訊開庭之前頒判詞作裁決。李官亦表明有關的報道限制現時仍然有效。
是次司法覆核的申請人是鄒幸彤,擬答辯人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與鄒同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支聯會、該會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何俊仁則被列為有相關利益人士。據鄒的申請書指,鄒在今年2月14日申請,解除該案初級偵訊的傳媒報道限制,羅官最終於4月25日駁回她此申請。
答辯方於庭上力陳,就初級偵訊設報道限制,是要讓訴訟各方均得到公平審訊,當中亦包括控方在內,並不單是指被告一方。律師又解釋,當中亦要保護潛在證人的利益,並擔心影響他們會否願意作供的決定。李官則提到保護潛在證人有很多方法,包括匿名令等。而且所有案件在何時均會有人作出評論,李官亦自嘲他亦經常遭他人批評,但認為不會影響案件的公平審訊。申請方則力指根據《裁判官條例》,如被告提出解除限制,法庭應予以批准,並不容控方反對。如李官接納此觀點,便應立刻頒令推翻羅官的裁定;若不接納,則要考慮羅官就該申請作裁決時有否作出不當考慮。李官則指出,若他認為羅官裁決時曾作出不當考慮,便應將案件再發還羅官作重新考慮,是否應接納申請人要求撤銷報道限制的申請。
案件編號:HCAL 4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