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黨社民連成員違禁聚令上訴 指4人1組保持距離無違規
工黨及社民連前年勞動節在金鐘遊行請願,要求政府設立失業援助金及爭取勞工權益等,期間李卓人、梁國雄、黃浩銘等共8人被票控違反禁聚令。他們不認罪受審,成為首宗因示威違禁聚令要須開審的案件,最終裁判官鄭紀航裁定8人罪名成立,判他們14天監禁但緩刑18個月。8人不服定罪及刑罰,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上訴聆訊今天(19日)開審,上訴方指各上訴人無論在意圖和行為上,都是4人1組、分2組遊行,期間保持適當距離,因此是2個聚集,並無干犯禁聚令。案件明天(20日)續審。
8名上訴人依次為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及梁國雄,他們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詮釋禁聚令所訂明的受禁群組聚集之定義、因而錯誤裁定8名上訴人組成被禁聚集、及指8人沒有合理辯解。在判8人罪成之後,刑亦明顯過重及原則性犯錯,因此提出上訴。
上訴方認為,本案8人其實牽涉2個「聚集」,只不過該2個「聚集」構成同1個「集會」,情況好比六四維園集會,硬地足球場和草地足球場2個場地的人雖有共同目的,但因2個場地相隔一定距離,因此不應計算為1個「聚集」,因物理距離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上訴方律師續指,案例指出法庭處理有關和平集會權利的案件時,應該寬鬆詮釋,讓市民享有集會自由。沒有律師代表的黃浩銘親自陳詞指,法庭應保障香港市民遊行示威權利,但明顯地律政司以嚴謹的角度看今次事件。黃引述報章報道指,今年4月30日有300多宗確診個案,當日「姜濤誕」聚集大量人群,但警方並無發出限聚令告票,相反本案發生當日之前已經連續12日無本地確診個案,而他們總共只有8人,令黃質疑警方的處理手法。黃續指,禁聚令的立法目的並非為了禁止示威,也不是為了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法庭應發出訊息,顯示法庭銳意捍衞終審法院一直對公眾的承諾,即保障市民和平示威的權利。
案件編號:HCMA1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