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示威現場襲警罪 男學生入稟向警索償
1名男學生於2019年8月初在黃大仙示威活動中被捕,他被指撲跌2名警員及被控襲警罪,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該男學生昨日(26日)入稟區域法院,向1名警員及代表警隊的警務處處長索償,指警員在港鐵黃大仙站外制服他後,向他施襲及虐待,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惟入稟狀未有寫上索償金額。
本案原告嚴世宏(23歲),被告為警員麥永祥及警務處處長。原告在入稟狀指,他在2019年8月3日在港鐵黃大仙站D2出口外,由警員麥永祥扣押,期間因為遭到麥襲擊、虐待、疏忽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導致受傷。
翻查資料,原告嚴世宏於2019年被控2項襲警罪,指他襲擊警長徐兆雄和警員麥永祥。嚴不認罪受審,控方指他在黃大仙示威活動中撲跌2名警員。該案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裁定襲擊麥警員一罪表面證供不成立,認為麥作供時沒有道出事實全部,拒絕接納麥的證供。就警長徐兆雄一罪,由於不能否定嚴可能被人拍跌,結果他亦被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PI 247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