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青年反對由區院審煽動罪 法官駁回申請定10.26答辯

2022080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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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泰森將於10月於區院就控罪答辯。
患自閉症的青年涉嫌於「連登討論區」發文,呼籲他人在平安夜上街集結、襲擊落單警員等。警方國安處調查後作出拘捕,在他的手機及電腦中再發現約9000則類似貼文。涉案青年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4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案件早前轉介區域法院,但辯方爭議3項煽動行為罪不可轉介至區院審理。法官郭偉健今天(1日)頒下判詞,指煽動行為罪並非可公訴罪行,若被告只被控該罪,便不可轉介區院處理,但由於本案被告亦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判法院有權將所有控罪一併轉介區院。法官將案件排期10月26日聽取被告答辯,據了解被告擬承認控罪。
報稱任職送貨員的22歲被告陳泰森,被控1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分別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LIBERKONG公海」發表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述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辯方早前爭議「煽動意圖行為罪」不可轉介區院處理。法官郭偉健今以書面判決,提到辯方指上述控罪屬可公訴罪行,認為只可交付高等法院或在裁判法院處理。惟法官引用案例,裁定並非可公訴罪行,並根據《裁判官條例》,當被告被控的其他控罪可轉介區院時,裁判官可將「煽動意圖行為罪」一併轉介區院處理。
另外,雖然辯方爭議國安法實施後,「煽動意圖行為罪」已變成可公訴罪行,並指控方不可搖擺不定,在處理保釋階段和控罪性質上採取不同立場。對此法官並不同意,指《基本法》23條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並緩引終審法院黎智英一案,指國安法立法目的是與香港法律銜接及互補,認為國安法無意將煽動行為罪變為可公訴罪行,否則應會明文列出。
案件編號:DCCC 35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