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美國隊長」煽動分裂罪上訴得直 刑期減至5年

2022080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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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俊文刑期減至5年。
高院上訴庭今天(3日)就涉及《港區國安法》的上訴案件作裁決。示威常客「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多次在街頭及媒體訪問時公開宣揚涉及分裂國家的口號,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被判監5年9個月。他早前上訴要求減刑,上訴庭今宣判,維持其案件屬「情節嚴重」級別,但屬級別中刑責相對較輕,故准減刑至監禁5年。上訴庭在本案確立,在界定國安案件是「情節嚴重」還是「情節較輕」時,應以本地法律原則,按犯案者的行為、引起之後果及潛在風險與影響判斷。
上訴人馬俊文(30歲)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於其撰寫的判詞指,香港法院對國安案件判刑時,在相關法例條文框架下,香港沿用的判刑法律主體適用。根據《港區國安法》,法院判刑前會將案件分類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並沒有條文界定如何分類,故須以本地判刑的法律原則來界定。本案涉及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要旨,是阻止人煽動別人犯分裂國家,及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階段介入,阻止被煽動的人犯法,其目的是要充分保障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有效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的罪行。
判詞指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着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原審法官以上訴人沒有悔意來界定情節是否嚴重,是法律上犯錯。就本案方面,上訴庭認為屬情節嚴重。上訴庭指本案案發時香港仍有暴力非法集結,危害國安和法治的風險仍高。上訴人多番貶損《國安法》及高調宣揚「港獨」不違法,做法混淆視聽,增加他人犯案風險,是執意嚴重挑戰《國安法》權威,旨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上訴人在敏感日子和地點犯案且涉及使用互聯網,加劇煽動他人犯罪及演變成暴力破壞公共秩序的風險。此外,上訴人以年輕學生為煽動對象,且煽動他人以遊行罷工等不同方式傳達分裂國家訊息,雖然不涉詳細計劃,但仍有一定步驟和層次,並非毫無章法。而且上訴人在獲保釋後又即接受記者訪問,並重複其煽動行為,視法紀如無物。上訴人再三使用建軍及武裝起義等口號,就算無實質使用武力,仍不會令情節變輕。
考慮上述因素,上訴庭認為即使原審法官在判斷過程中有錯,但本案情節確屬嚴重。不過在考慮整體情況後,上訴庭認為本案屬嚴重情節級別中刑責相對較輕,判刑應貼近監禁5年的最低刑期,故以監禁5年3個月作起點,因上訴人的抗辯手法節省法庭時間,故減刑3個月,改判監5年。
案件編號:CACC 27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