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海港城衝突拒捕傷2警 男學生上訴遭駁回即時入獄半年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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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平安夜尖沙咀海港城爆發警民衝突,當日1名男學生涉嫌在商場內拋擲紙張,及遇上警員拘捕時極力掙扎,導致2名警員分別被撞破額頭及拗斷手指。他去年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判官葉啟亮裁定3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判監6個月,但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今早(4日)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他須即時服刑。
現年23歲的上訴人勞俊昇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3樓拒抗警長A、警署警長B及警長C。案情指,勞當晚在商場3樓中庭位置將一些紙張拋擲向2樓,警長A向被告表明身份後被告轉身跑走,警長A追截並從後抱著勞,但勞「孭」着警長A繼續跑,然後再將他揈向牆上,令警長A額頭流血。2人雙雙倒地之後,勞仍反覆用手肘撞向警長A腹部。警署警長B、警長C及曾姓警員陸續前來協助制服勞,事後警員B及C都發現自己手部有傷,包括出現錘狀指、紅腫及流血等情況。
法官同意答辯方律政司指,警長A除了多次表露警察身份外,還勸告勞不要逃跑、停止反抗,在此情況下,勞不可能誤以為對方是黑社會或暴徒,也不可能在不清楚對方身份的情況下,採取更激烈的身體對抗,法官認為勞明顯知道A的警察身份,他是為了掙脱警方制服才作出激烈反抗。其次,案中證據顯示勞自被警長A捉住一刻便不斷激烈反抗和掙扎,而非在警方使用勞聲稱的過分武力才有所反應。勞辯稱有人曾用硬物打他頭部,法官同意勞的頭部有多處傷痕,其傷勢不輕,與警長A相若,但沒有足夠證據推論勞的頭部傷勢是由警員襲擊造成,裁判官也有足夠理由相信警員當時沒有使用警棍,因此不接受勞自衞的辯護。最後,法官信納裁判官在審訊時已小心分析勞的證供,沒有剛愎武斷或遺漏的情況,判刑亦非明顯過重,因此駁回勞的定罪和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HCMA 44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