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司法覆核 反對警方引《國安法》申手令查手機內容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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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於前年8月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國安處並檢取大批資料,包括黎的2部手機。黎及後入稟指手機內涉及新聞材料等資料,認為警方無權查閱,高院原訟庭其後下令把相關資料暫時封存。至上月律政司再憑《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下所簽發的手令,要求搜查手機內的「指明證據」,包括新聞材料。黎不同意做法,昨日(9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認為「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否則便會影響言論及新聞自由,要求法庭撤銷最新簽發的手令。法庭已排期於8月22日處理。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是黎智英,建議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申請人在其覆核申請書指,2020年8月10日,警方國安處人員執行根據《警隊條例》發出的搜查令,到位於將軍澳的壹傳媒大樓搜證,期間檢取了申請人2部蘋果手機。其後申請人入稟高院,指手機內有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要求法庭定斷哪些屬於該類資料,並下令警方不得查閱。法官當時指令申請人呈交清單,期間與訟雙方協議把資料封存。律政司在今年6月表示,會就8,179項黎聲稱是新聞資料提出爭議。
申請人續指,至今年7月8日,律政司書面通知申請人代表律師,稱他們已獲得新的搜查令,而這次手令是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執行,並由指定裁判官羅德泉簽發。警方在信件中表示,在這手令下,警方有權搜查有關「指明證據」,包括新聞資料,要求申請人同意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庭指示。不過申請人持相反意見,認為警方是想利用《港區國安法》手令來迴避早前所訂下的協議。申請人續指,新聞材料涉及新聞自由,搜查該些材料應受《釋義及通則條例》限制,強調《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警方及律政司的說法屬錯誤。此外,申請書亦透露,就着申請人及《蘋果日報》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之案件,律政司仍未決定會否交由指定法官抑或由陪審團審理,申請人一方估計審訊不太可能早於2023年年尾或2024年年初進行。
案件編號:HCAL 73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