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選舉廣告遲交同意書 法庭頒令免罰 須付6.4萬元訟費

2022081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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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出第6屆香港行政長官選舉的行政長官李家超,於今年6月8日入稟高等法院,表示在參選時,沒有按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依時呈交刊登3份選舉廣告的相關人士同意書,要求法庭豁免他受刑罰。高院原訟庭今早(18日)開庭處理該宗原訴傳票,法官讓雙方就書面陳詞部分澄清後,今日下午4時半頒布判詞。法庭頒令豁免李家超因違反遵守依時交同意書的規定而受刑罰,但下令他須就本案支付約6.4萬港元訟費。
本案之申請人是李家超,他今日沒有出席聆訊。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答辯方今補充指李願意支付訟費。法官歐陽桂如於判詞指,接納李就未能遵從有關規定的辯解理由,即選舉工作繁重、選舉時限緊絀、競選辦人手有限,以及內部缺乏溝通,並指不見得案中有人故意無視法例要求。法官指出,申請人選舉廣告的製作及發放是交由公關公司負責,選舉廣告同意書由競選辦小組自行處理,由於兩者工作地點不同,缺乏直接和及時溝通,令遲交該3份同意書的風險增加。加上,該次行政長官選舉期的時限緊絀,競選辦人員應合理地優先處理其他緊急事務、負責選舉廣告同意書的小組由各一名義工及實習生所組成,期間常要通宵達旦地工作,當時競選辦亦有大量工作需處理。
法官續指,李家超在遲交選舉廣告同意書一事曝光後,即時作出調查,且曾向傳媒發言,承認當中有改善空間及作出補救。事後競選辦引入新機制以改善呈交選舉廣告同意書,及後再沒有出現同類型事件,故認為沒有人故意違反相關規定,不涉不誠實成分。法官又認為,事件屬於無意發生,事後已作正確補救,並認同李及時任選舉開支代理人吳文華的態度坦誠,最終豁免李家超遵守上述規定;據李家超呈交法庭的原訴傳票指,李違反了《選舉程序(行政長官)規例》,沒有按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依時於一個工作天內呈交於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刊登之選舉廣告的相關人士同意書。現要求法庭頒令,豁免他遵守上述規定,及豁免他因違反該規定而受刑罰。
案件編號:HCMP 69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