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認洗黑錢及向報案人等借錢 判囚21個月 官斥:知法犯法

2022081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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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刑事調查隊的女警同時涉及與他人串謀洗黑錢53萬港元的案件,以及向報案人索取約100萬港元貸款、和接受被捕人士6萬港元貸款的案件。她早前承認2案所涉之洗黑錢、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接受利益共4罪,今(19日)於東區法院被判囚21個月。裁判官劉淑嫻指,被告作為刑事調查人員,對洗黑錢的操作手法有一定認知,屬知法犯法,而被告在另案中向報案人和被捕人索取金錢,未能秉公辦理案件,令警隊蒙羞。
被告區嘉曼(46歲)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2月18日、及2019年12月12日至去年2月18日,與名為Mercel的男子串謀洗黑錢,涉及約53萬港元。被告另外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指她於2020年1月8日及3月16日,身為警務處女警,未獲特首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盜竊案李姓女報案人索取2筆分別為100萬及3萬港元的貸款;以及同年5月11日接受1宗打鬥案的胡姓男被捕人所提供的6萬港元貸款。
劉官判刑時提到,辯方求情指被告婚姻不如意及有經濟困難,惟這只是求情理由,不構成減刑因素。被告作為刑事調查人員,對洗黑錢的操作手法有一定認知,屬知法犯法,而且案件涉及國際跨境犯罪,故必須嚴苛地量刑,以免香港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形象受損。劉官考慮到被告認罪及作為污點證人,最終判監12個月。至於被廉署檢控訂明人員索取利益一案,劉官指被告在執行職務時取得報案人和被捕人的聯絡方式,及後向對方索要金錢,其行為令她未能秉公辦理案件,令警隊蒙羞,惟被告認罪及已歸還款項,故最終判監9個月。兩宗案件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被告雖然在洗黑錢案中指證同案,但同案被告並未罪成。
案件編號:ESCC 2142/2021, KTCC 2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