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亨邨劏肚殺街坊案 被告上訴得直改判誤殺
一名父親7年前在大埔富亨邨商場平台與兒子傾談期間,遭一名有酒精依賴的無業漢多次搭嘴,雙方更大打出手。該無業漢被制服後心有不甘,持刀折返現場一刀捅肚刺死該名父親。涉案無業漢否認謀殺罪,在2019年被裁定罪成判囚終身,他及後上訴得直發還重審;結果去年3月經審訊後,再被陪審團判謀殺罪成。他不服定罪第2度上訴,上訴庭今日(30日)頒判詞,再次裁定上訴得直,並以精神問題減省罪責為基礎直接裁定他誤殺罪成,並押後案件為上訴人索取精神科報告,之後再重新判刑。
53歲上訴人李偉民,被控於2016年12月9日謀殺54歲男子丁潤光。上訴人曾欲改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納。控方早曾透露,上訴人曾聲稱於1988年加入「和勝和」。控方案情指,死者當晚與兒子在富亨邨商場平台商談兒子婚事期間,在旁飲酒的上訴人多次搭嘴打斷父子的談話。上訴人後來更變得暴躁,開始襲擊死者,隨後更自稱是三合會成員,要死者跟他背三合會詩句,2人之後打架,上訴人遭死者的朋友制服。上訴人之後回家更換衣服和鞋,又戴上口罩,拿刀返回現場,一刀捅穿死者腹部,死者終傷重死亡。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原審法官杜麗冰未有適當引導陪審團,或令陪團員以為只要有證據顯示,當日上訴人飲酒是出於自願,上訴人的減責辯解就不成立。上訴庭指,法例並不是黑白分明,陪審團應考慮的,並非以數學或科學方式,去分辨上訴人所飲的多少酒屬自願或非自願,而是要判斷上訴人殺人前飲酒,是否可以合理地被視為因酒精依賴病症,而非自願地作出的行為。上訴庭認為陪審團的定罪並不穩妥,因此裁定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C 5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