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現任前任區議員選舉大會阻差罪成 保釋候判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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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其中2名被告文念志(左)及陳振哲(右)
大埔區議會前議員文念志、陳振哲及沙田區議會議員鄭仲恒,被指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前,在維園舉行選舉集會期間,阻礙警方到維園驅散暴力示威者。3人否認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今(11月3日)裁定3人罪成。辯方求情時指案件有延誤,對被告造成精神困擾。黃官亦同意案件有特殊性,過去亦沒有選舉集會衍生成阻礙的案例,決定押後至11月25日裁決,以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3名被告續准保釋。
3名被告依次為文念志(32歲)、陳振哲(50歲)及鄭仲恒(33歲),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維多利亞公園故意阻撓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約3時許,有示威者在維園外馬路集結,高級督察18506帶隊到場,有示威者在拆除馬路鐵欄及掟水樽,警方其後多次發出警告後推進及驅散示威者,當警方推進至維園8號閘外,3名被告表示是區議會候選人及在進行選舉集會,3人稱毋須得到警方批准及與警方理論,在警員多次引用公安條例及發出警告後,3人站在集會人士前方、緩慢地後退,直到維園小食亭附近,3人拒絕離開及用揚聲器叫囂,被警方拘捕。惟黃官今天提到,控方在起訴後多次修訂案情及控罪詳情,在開審後又申請呈堂被告被制服後的片段,指可用於推論被告意圖,但該部分證據是關於被告沒有被起訴的行為,為確保公平性,不應容許控方在審訊中擴大檢控基礎及證據範圍。
黃官裁決時,指3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脗合現場錄影片段,均誠實可靠,而案發時亦在正當執行職務。3名被告當日在維園外與警方爭論,3人有使用揚聲器,黃官不認為這構成阻撓。雖3名被告的確有舉行選舉集會的權利,當日警方要求他們離場時,3人亦有權向警方查詢及要求澄清,但當時警方已多次發出警告,被告卻仍堅持其權利及稱毋須警方批准,女總督察倪采欣先後共發出9次警告,考慮到當時情況嚴峻,警方須盡快進入維園驅散及恢復現場秩序,集會權利並不能成為3人的合理辯解。黃官指3人如果認為警方行為不當,應該事後經合法途徑處理,而不應在場堅持,3人在場多次要求警方解釋,已構成阻礙。當3人退至通道時,鄭仲恒又問警員要退到哪裏及是否要退到北角,3人且行且停及多次重申立場,言語間亦顯示不願意讓警方推進,行為明顯使警方受阻。
案件編號:ESCC 246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