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過路案女被告需自行付訟費 上訴庭拒發上訴終院許可證明書

2022111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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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Thapa Kamala就須自行支付訟費一事,申請許可證明書往終院上訴遭拒。
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2018年審理1宗簡單及最高刑罰為罰款500港元的行人疏忽過路傳票案,卻花上91天才將案審結,最終案中女被告獲判無罪。但何拒絕向被告批出訟費,更批評辯方2名律師誤導法庭及拖延審訊,下令支付共約62萬港元訟費給控方。女被告及2名律師早前就該訟費命令提上訴,被上訴庭3位法官拒絕。女被告擬再上訴至終審法院,並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並提出3項法律爭議。惟3位法官今(11日)頒下判詞,指並無可爭議空間,拒絕發出許可證明書。
上訴人為原被控疏忽過路但脫罪的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答辯人為香港特區政府。案件並沒有進行口頭聆訊,以書面方式處理。上訴人提出3項法律爭議,指當脫罪被告提出訟費申請,法庭考慮其有否自招嫌疑時,應否將不被起訴行為納入考慮;及除了自招嫌疑因素,法庭應否考慮控方行為;以及主審裁判官行為。
判詞指出,一般而言,脫罪被告應獲批訟費,但如被告自招嫌疑則例外,被告在調查及審訊前的行為,以及構成控罪背景的被告行為理應接入考慮,而上訴人案發當晚從一輛的士車輛後方橫過馬路,而沒有使用附近行人過路設施,這行為理應在訟費階段考慮。判詞又提到,上訴方指稱原審控方是審訊延長的始作俑者,而何麗明裁判官未能控制好審訊及快速審結案件。雖然上訴庭認為何官及原審時控辯雙方均有份導致法庭資源及時間浪費,但判詞指即使依賴控方及何官的過失,亦無助上訴人的訟費申請,而上訴庭早前頒下的判詞中,亦未指出控方及何官的行為毋須納入考慮。基於上訴人提出的3項爭議均無爭拗空間,上訴庭拒絕批出證明書。
案件編號:HCMA 36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