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伸縮棍火機等被判勞教 17歲少年上訴押後判

2022112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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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於入境事務大樓外被搜出涉案物品。
2020年3月,有網民到灣仔入境事務大樓外靜坐,抗議政府未有封關抗疫。警方當日在現場截查一名15歲少年時,在其身上搜出伸縮棍、電油、打火機及紗布等物品,其後落案起訴他管有物品以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該少年其後於少年庭經審訊後被裁定該2罪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該少年不服定罪及判刑,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25日)經開庭聆訊後,決定押後至明年1月19日作裁決,少年獲准繼續保釋。
案發時只有15歲、代號WHH的上訴人現時已17歲。他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伸縮棍。有關管有伸縮棍的控罪,上訴方先要求法官檢視當時在上訴人袋內搜到的旗幟及該支伸縮棍。上訴方指該棍較一般伸縮警棍長及輕,是作為插起旗幟的旗杆之用,故原審指該棍是用作攻擊用途並非唯一合理推論。但控方回應指須與上訴人被搜出的物品一併考慮其帶該掍到現場的目的,並認為原審推論並無不妥。
有關管有火機及電油的控罪,上訴方指警員當時在無作出警誡,就向上訴人問及有否抽菸習慣等問題,該些提問可進一步收窄火機的用途,加強控方案情。該警員曾解釋不警誡是為了保護上訴人,上訴方形容說法匪夷所思,直指原審裁判官不應考慮該些提問。控方則回應指該警員的提問只是作初步調查,並無不妥。就判刑方面,上訴方指如法官裁定2罪當中的管有物品以圖摧毀財產罪脫,便不應判處勞教中心,並指上訴人已獲香港城市大學取錄,不應打斷其學業,並認為當時的示威並不涉暴力,不須判處如此阻嚇性判刑。
案件編號:HCMA 1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