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畢業生遇查抗警罪成 高院同意警方武力合理駁回上訴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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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原訟庭今駁回上訴,並下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2019年11月8日全港爆發示威衝突,一名中大哲學碩士被指在黃大仙遭警方截停時激烈反抗,因而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指警員對他使用不當武力,結果被裁判官葉啓亮質疑「邊作供邊砌詞」,裁定他罪成並判監3個月。他早前就定罪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法官今(25日)頒判詞,指上訴人「頑強抵抗」,需數名警員合力才可制服他,不接納他自衞說法,裁定警員沒使用超出合理程度的武力,因此駁回上訴,原獲保釋的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30歲上訴人吳玠寬,報稱任職採購工作。控罪指他當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警員周展卓。控方案情指,當日案發現場約有60人聚集,周上前追截被告。惟上訴後人遭截停激烈反抗,用手肘「鋤」向周的臉,周隨即用警棍打上訴人大腿。上訴人掙扎中又踢中周的膝蓋附近位置。最終周要用胡椒噴霧才能制服上訴人。上訴方指,警員聲稱對上訴人使用的武力,根本和上訴人的傷勢不符。上訴人的傷勢支持警員對他使用不合理的武力。另外,上訴人當時受到武力對待,有保護自己的需要,如果上訴人真有反抗,有可能是基於自衞。原審裁判官在這些裁斷中均有犯錯。
不過高院法官反駁指,上訴人的傷勢證據只是整體證據的一部分,裁判官在考慮及分析過所有證供後,有權拒絕接納辯方的說法。另外,辯方的案情提到,上訴人被人用亂棍或硬物擊打時是側臥或俯臥在地的,擊打時間長達5分鐘之久,但出奇地,上訴人的背部竟然沒有絲毫受傷,證供中也從未提及背部在任何時間感到疼痛,實在匪夷所思。法官認同裁判官所指,在當時的環境之下,警員使用的武力並無超越合理標準,而本案亦不存在因反抗而作出自衞的行為。綜合上述理由,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犯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 44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