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尖沙咀警署外暴動 今裁定其中6人暴動罪成 還押至12.10判刑

202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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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日警察在栢麗大道制服懷疑示威者。
2019年8月11日,有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集結,並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物件,令1名在警署內的警員下肢燒傷。警方當日驅散示威者時拘捕多人,其中7名男子否認暴動等罪,經審訊後,法官林偉權今(26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其中6人暴動罪成,其中2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各被告還押至12月10日求情及判刑。
被告依次是馬孝文(25歲)、吳柏熹(22歲)、譚煒誠(23歲)、楊梓信(22歲)、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及林祖童(21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月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另馬孝文、陳嘉及林祖童,則再各自面對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指馬及林管有雷射光束裝置,陳則管有1個載有芥末水劑的噴壺。另同案被告鄭智健(22歲),則較早前已認罪。
法官林偉權今裁決時,指被告林祖童在覺士道被捕,雖然他身上攜有2枝雷射筆,惟沒有證據顯示林是如何出現該處,他可能是在前往現場的途中,但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他有參與本案所涉暴動,故裁定他暴動罪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則成立。其餘6人中,馬、吳、譚及楊在彌敦道被捕,餘下2人在金巴利道被捕。林官特別提到,雖然大多數示威者身穿黑衣,衣服顏色卻只是個人喜好,有人透過穿黑衣表達不滿,也不代表他們參與暴動。但上述6人被捕時,沒有合理理由而攜有頭盔、泳鏡和防毒面具等常見示威裝備,就算沒有證據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但他們蓄意到達現場及選擇留下,意圖成為暴動一分子,去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者,即屬參與暴動,故裁定6人暴動罪成。而陳嘉在場攜有載有芥末水劑的噴壺,雖然辯方稱壺內液體稠得無法噴出,但林官認為是芥末水劑被噴光,只剩下殘留物所致,故裁定陳嘉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警員雖在馬被捕附近的地上檢獲1枝雷射筆,但控方未能證明屬馬管有,故馬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另外,雖然辯方質疑證物警員沒有將證物獨立封袋及貼上標籤,而證物總表亦有錯漏,警員在升職後又將相關草稿刪除。但林官指警員當時工作繁瑣,雖然文件有錯漏,刪除草稿的做法也不理想,但並非關鍵,並接受警員一時記錯的解釋,並信納其證供誠實可靠。被告吳柏熹、譚煒誠及陳振華有出庭自辯,吳供稱示威裝備是警方推進時,有陌生人為他戴上,但林官質疑為何有近視的吳,剛巧會被人戴上有度數的泳鏡;譚則稱因頭皮痛而戴頭盔,林官表示感到荒謬;陳稱其身上的防毒面具及生理鹽水是街上有人派發得來,林官指不相信街上有人派發1公升裝的生理鹽水,及價值數百港元的防毒面具。最終林官拒絕信納3名被告的證供。
案件編號:DCCC 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