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曾5度釋法 兩次由港府主動提請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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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判政府敗訴,政府就此提請人大釋法。
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案,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28日)表示將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而本港回歸25年以來,人大常委會已先後5次就《基本法》釋法,包括兩次港府主動提請人大釋法,2次全國人大主動釋法和1次終審法院主動提請人大釋法。最近一次釋法是2016年的宣誓辱華風波,當時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公職人員宣誓的條例進行釋法,該次釋法令涉事的前議員游蕙禎和梁頌恆被法庭裁定喪失議員資格。其中,第1次和第3次由香港行政長官提出,第4次是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提出,而第2次和第5次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1999年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判政府敗訴,裁定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於內地所生的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婚生或非婚生、出生時父母是否已成為香港居民均有居港權。當時政府聲稱會令167萬內地子女湧來香港,並提請人大釋法。而政府另一次主動提出釋法為2005年,時任特首董建華辭職,引發各界對下任特首任期的爭論,港府遂提請人大釋法,最後說明補選特首任期為前任特首餘下任期。
2004年香港開始討論政改方案,社會對特首產生辦法出現爭拗,結果人大常委會釋法修改有關特首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政改程序由原本「三部曲」改為「五部曲」。而香港唯一一次是由終審法院提出釋法的是於2011年,終審法院審理剛果民主共和國債務案。剛果指案件涉外交豁免權,香港法院無權審理。終審法院法官通過提請人大釋法,結果人大釋法指香港須跟隨中央實施絕對豁免權,變相判剛果一方勝訴。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有關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但如法院審理案件時,需對《基本法》有關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而過去香港啟動人大釋法有三種,除了由法院提請,亦包括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以及由特區政府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再由國務院決定是否提請人大釋法,人大釋法前需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