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8.18非法集結案囚12月 上訴方指集結性質為疏散非遊行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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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被共判囚20個月。其中黎在8‧18案中,在區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該案兩罪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同案的李柱銘和何俊仁等6名被告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院上訴庭3名法官於今天(29日)繼續處理他們的申請。案件下午繼續。
7名上訴申請人分別為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就8‧18案,黎智英與同案另有8名被告全被裁定罪成,除本案其餘6名申請人外,亦包括區諾軒及梁耀忠,他們分別判監8至18個月不等,其中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准緩刑。不過梁耀忠及區諾軒並無提出上訴。昨日黎智英已向法庭申請豁免今日出庭,故他今日毋須出庭應訊。
上訴方陳詞指,當日參加者從不同的方向及途徑,前往維園以參加集會,但由於人數眾多,為了有效疏散想離開維園的群眾,以及騰出空間讓外面的參加者進入維園,才採用「流水式」集結。加上警方封鎖部分港島綫地鐵站,舉行維園集會的民陣亦想藉申請人帶領群眾和平地疏散至金鐘,故此涉案集結的性質是疏散而非遊行。上訴方提出,有合理基礎支持黎是相信「流水式」是與警方協調下的處理人群的方法。此外,今早有公眾人士在法庭外延伸區域拍照,法官經商議後表示會將事件轉介警方跟進。上訴聆訊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CACC 8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