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分裂判囚5年 理大生覆核刑期遭駁回

2022113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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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被指在網上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貼文,涉違反國安法被捕。他早前在區院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以5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至判囚3年8個月。惟控方援引國安法條文,指性質嚴重的案件,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遂改判囚5年。涉案理大生不服判刑並提上訴,上訴庭經上月開庭後,今天(30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指本案屬違反《港區國安法》當中情節嚴重類別中罪責較低者,並應採用「從輕處罰」處置方式。但上訴庭指在該處置方式下,即使有求情因素亦強制性不能判處低於5年監禁。
本案上訴人為呂世瑜(26歲)。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於其撰寫的判詞指在考慮本案的案情後,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指,本案屬於情節嚴重類別中罪責較低者,以監禁5年半作量刑起點亦屬合理範圍之內。上訴庭引用終審法院就黎智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而拒絕讓他保釋的案例指,《港區國安法》與本地判刑法律並行,以達致維護特區內國家安全的目標,遇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港區國安法》條文。判詞指《港區國安法》中有關全面嚴格執行法律以達成首要目的的指令,應用於《港區國安法》的處罰機制,故應先顧及阻嚇、懲罰及譴責等因素,而且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港區國安法》罪行判刑,有關包括認罪等求情的本地判刑法律,亦只可於不損害首要目的情況下方能適用。就情節嚴重罪行,因應目的來看,監禁5年的最低刑期屬強制性。
上訴庭詮釋《港區國安法》第33條訂明判刑時指,3種處置方式為「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及「免除處罰」,本案適合用「從輕處罰」的處置方式。在該方式下,對於情節嚴重罪行,無論法庭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亦不能低於強制性5年監禁的最低刑期。判詞指若應用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低於5年,是有違法律草擬者就情節嚴重的罪行嚴重性之判斷。因此上訴庭最終維持原審法官判監5年的刑期,駁回減刑上訴。另外,律政司代表在本上訴曾援引內地判刑法律以詮釋《港區國安法》條文,上訴庭指內地法律原則可作為《港區國安法》條文詮釋依據,但應用哪些內地法律、應用多大程度及如何應用應取決於個別案件實際情況,而本案則毋須參考內地判刑法律。
案件編號:CACC 6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