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019年理大衝突 民主黨羅健熙脫非法集結罪 另4被告罪成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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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被指在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在尖沙咀聚集,與另外9人被捕,他及其中8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1人則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中5人已認罪及判刑,羅及另外4人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羅今日(30日)在區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餘4人則罪成。法官將罪成4人還押至12月21日求情及量刑,期間待索閱他們的背景報告。
今日面對裁決的5被告分別是陳重誼(70歲、無業)、譚浩鳴(22歲、無業)、莫德惠(38歲、教師)、羅健熙(36歲)及鄧卓儒(26歲、記者)。首4名被告被控1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另鄧卓儒獨自面對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1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7條索帶、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及1個配有刀具的多用途工具。首3名被告被裁定罪成,羅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鄧則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1條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不成立。
法官裁決時指,當日早上警方進行圍捕前,科學館廣場已發生非法集結。法官考慮了陳重誼、譚浩鳴及莫德惠於警誡下的供詞及證供,認為3人均承認了在場參與。首先,陳重誼曾指擔心其他示威者的安危而來,又企圖制止警方舉槍,他不但承認到場支援,亦作出實際行動阻止警方執法。譚浩鳴承認所帶背包內有新口罩及上衣,並打算把衣服給予有需要的人等,顯示譚非剛巧路過或不慎置身其中,而他備有衣物及口罩,目的只可能協助其他反抗警方執法的人。就着莫德惠方面,他雖曾辯稱經過現場只為了到理大向警方及學生游說,及提供醫療協助等,但即使接納莫到場乃出於一片善心,他亦只是一個普通市民,在法律上無權挾一己之善來違反警方封鎖以進入理大,且他不可能不知其行為會使警方執行職務時帶來困難及是抗拒警方執法,而法官亦不認為其辯解可信。法官指莫在警誡下承認隨他人到場聲援及協助理大學生,亦承認知道當時集結屬非法,認為他是加入集結圖以人數眾多,以抵擋及衝擊警方防線。基於以上,法官裁定該3名被告參與了非法集結。而鄧卓儒方面,法官指當日並無證據顯示有示威者曾使用索帶,遂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裁定鄧管有索帶的唯一意圖是為了摧毀或損壞財產,但另外的雷射筆及萬用鉗則與其聲稱的記者工作沒有關係,認為鄧意欲在與警方衝突使用該些物品,故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
至於羅健熙方面,羅辯稱當日欲往探訪另一名議員,途經案發現場附近時,見警員駐守故打算觀察等,後遇到一名外國記便傾談起來,雖後有聽見喧嘩聲,但聽不到呼籲等,其後便被圍捕。法官指案發前傳媒已大肆報道理大事件,羅作為政治及公職人員理應主動了解事件,惟羅的說法卻顯示他對事件的認識極之片面,令法官對其誠信有所保留。且羅當時非履行區議員職責,他作為一個政客身處現場,不可能是未經計算的行為,認為他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欲塑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法官又認為羅不可能因與記者談話便未有留意警方呼籲等,指有關說法是經剪裁以符合無辜被捕的情況,遂拒納其證供。雖法官不認為羅純粹出於無聊或好奇在場出現,亦不可能不知其出現會令示威者感到有支持等,但他沒有作出顯見的鼓勵、對峙行為,甚或曾與示威者互動,其衣着亦與示威者不同,在沒有其他環境證據下,故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羅罪成。
本案除今天接受裁決的5名被告外,尚有另5名被告賴俊雄、陳子朗、林綺雯、郭惠玲及溫欣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罪,賴俊雄及陳子朗早前同被判囚16個月,郭惠玲被判囚18個月,溫欣則被判囚14個月,而林綺雯則被判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DCCC 650,651,653,654,655,6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