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業主要求租客攤分水電費 無出示單據遭罰6600元

2022120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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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業主要求租客攤分水電費,必須出示有關繳費單副本。
本港一名「劏房」業主因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以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該租客,分別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今日(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就有關水電費的6宗罪行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的1宗罪行,該業主被判處罰款共6,600港元。這是《條例》自今年1月22日,首宗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個案。
事發於今年5月中旬,估價署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提供相關資料而違反規定。署方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涉事業主提出檢控。根據有關《條例》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付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時,必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顯示款額如何分攤,以及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繳費單的款額。若沒有履行有關責任,即屬違法。
此外,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收到租客繳付的租金款額後的7日內,給予該租客收據。該收據須列明業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間而繳付的及繳付日期。業主如沒有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估價署發言人表示,希望此首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訊息,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