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骨場賣淫案 賣淫罪名不成立 僅無牌經營2罪罪成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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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告胡炳雄(左)被控經營賣淫場所。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首任處長蔡展鵬,懷疑去年3月光顧無牌按摩院。事後1男3女被控經營賣淫場所及無牌按摩院等罪,4人不認罪,案件早前已進行6天審訊,期間辯方傳召蔡展鵬出庭作供,蔡供稱曾到過事發按摩院4至5次,但從來沒有人向他提出過性服務。4人經審訊後,其中3人今天(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分别被裁定管理及經營無牌按摩院罪罪成,罰款8000至2萬港元;至於涉及賣淫場所的控罪則全部不成立。
案中被告依次為李亦晴(36歲、按摩師)、元秋香(34歲、無業)、張明芳(35歲、按摩師)及胡炳雄(61歲、男、無業)。控罪指,元於2020年10月28日,在灣仔莊士敦道191至193號勝意大樓之「Viet Spa」,管理於上址經營的賣淫場所;張於2020年11月5日,在上址管理賣淫場所;李及元於2021年3月19日,在上址管理賣淫場所,及沒有有效牌照的按摩院。胡炳雄則被控於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3月19日,在上址經營賣淫場所,及沒有有效牌照的按摩院。審訊時,辯方曾傳召蔡展鵬出庭作供,蔡供稱他曾到過事發按摩院4至5次,而他從來沒有在該處接受過任何性服務,也沒有人向他提出過,亦沒有任何基礎令他懷疑該處會提供性服務,而他亦不清楚其他顧客所接受的服務。
除張脫罪外,李及元被裁定管理無牌按摩院罪成,同被罰8000港元;胡則裁定經營無牌按摩院罪成,被罰款2萬港元。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及辯方傳召的證人均誠實可靠,雖放蛇警員曾被建議安排性服務,惟辯方證人亦曾光顧約5次涉案按摩院,卻並未有被建議安排性服務,且涉案處所不止放蛇警所待的房間,尚有其他房間;雖有相關通訊群組訊息顯示有性服務價目表,惟發訊息者卻未被傳召作供,有關資料亦只是傳聞證供,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涉案處所的用途是全部或主要用作賣淫場所,故各被告面對的賣淫相關罪行不成立。裁判官續指據警員證供,涉案處所有提供按摩服務,李及元均有參與管理其中,胡則明顯是租用處所及經營業務者,遂裁定3人分別面對的管理及經營無牌按摩院罪成。
案件編號:ESCC 11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