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處方新冠口服藥須自用 醫管局三招防非法轉售

2023年01月12日 22:4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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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早前放寬大部分防疫措施後,先後出現止痛退燒藥及相關藥物或防疫物資搶購潮,本港近日亦不斷有跨境人士被揭走私新冠口服藥等,甚至有人在網上非法售賣有關物資。港府今日(12日)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市民若在診症後獲處方新冠口服藥物,應按醫生指示服用,並完成整個療程,切勿將有關藥物轉交或轉售予他人,否則即屬違法。
政府續稱,醫院管理局已採取一系列措施,防止新冠口服藥物被非法轉售,包括醫生只會為符合臨床指引和合適的病人處方新冠口服藥物,包括60歲或以上、60歲以下的高風險人士及長期病患者。此外,病人在接受指定診所或遙距診症服務前,亦需要提供身份證等證明文件,並出示確診證明,例如隔離令、檢測確診結果的通知短訊等,作核實病人身份之用。至於在診症過程中,醫生亦會根據病人描述的症狀、病史等臨床情況,評估病人是否適合處方新冠口服藥物。公立醫院藥劑部亦已採取新措施,在配發新冠口服藥物前,會先將包裝盒移除,防止藥物被整盒轉售。
現時只有2款分別由2間藥物製造商供應本港的新冠口服藥物,包括輝瑞香港有限公司的帕克斯洛維德「Paxlovid」及美國默沙東藥廠有限公司的莫納皮拉韋「Molnupiravir」,均已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獲註冊為香港藥劑製品。該2款新冠口服藥物只可向公私營醫療機構及醫生供應,病人亦只可經由註冊醫生按需要獲處方有關藥物。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有藥劑製品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方可於市面合法銷售。此外,新冠口服藥物在該條例下屬第1部毒藥,非法售賣(包括無償供應)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第1部毒藥均屬刑事罪行,每項罪行最高可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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