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痛請假後遭解僱 平機會為侍應興訟 官判賠償2萬

2023年01月31日 13:1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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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代表本案原告提出今次訴訟。
酒樓侍應在入職後個多星期感到左腳痛楚,僱主卻在他請病假後將他解僱。他為此向平等機會委員會申訴,並由平機會代他於去年入稟區域法院,指酒樓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賠償。案件今天(31日)聆訊,侍應一方在酒樓沒有存檔回應指控、並缺席聆訊下申請勝訴判決。法官陳錦泉審視證供及陳詞後,認為酒樓在得悉僱員患病後便辭退對方,屬明顯的歧視行為,法庭須向公眾發出訊息,不論情況是否輕微,歧視都是不能接受的行為,並會有法律後果。法官最後在裁定侍應勝訴,下令酒樓向他就情感損害賠償2萬港元,及支付逾千元訟費。
本案原告鍾愛文,被告是由盈津(香港)有限公司經營的魚翅大排檔。鍾在判決後於庭外表示,當時經朋友介紹,打算轉換工作環境而辭去本來穩定的工作,不料上班數天被無故辭退,「當時疫情緊,被人炒咗,我當時都好徬徨,我哋呢啲草根,手停口停架嘛」。鍾憶述請病假時,資方曾着他休息好才上班,更表示可先向他發薪,「我以為個僱主咁好、咁有同情心,點知原來係炒我」。鍾指非着重賠償金額,是希望讓外界得知事件,「僱主唔應該咁炒人囉」,而他現已康復,並已覓得新工作,但經事後,對他人的信任感變得有所保留。
據入稟狀指,原告在朋友介紹下於2021年5月11日入職被告的魚翅大排檔做樓面,試用期1個月。至5月20日,原告左腳感到痛楚,同日往醫院求診,經醫生診斷為患上「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向他開出4天病假。在病假期間被告通知原告,他的職位暫時由替工頂替,並在同月27日表示已解僱他。被告今天沒有代表出庭。
法官今天裁決時表示,已確認被告方收到申索通知書及出庭通知,惟他們沒有代表出庭,亦沒有存檔回應文件,遂判被告敗訴。法官指受歧視的人會受到情感傷害及其他損害,而歧視行為是不被社會容許的。而在本案,除考慮原告所指的歧視行為外,亦要考慮原告當時乃試用期間及上班只數天,被告沒有作出其他歧視性言語或行為,而令原告感到尷尬等。法官續指雖僱主於試用期間可不給予原因解僱,惟僱員因歧視而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況是不被容許的,試用期並非特別可予以抗辯的因素。法官審視文件及平衡各項因素後,下令答辯人須向申索人賠償2萬港元的情感賠償。
案件編號 : DCEO 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