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被控尖沙咀警署外暴動 其中11人罪成2周後求情

2023年02月04日 11:5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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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被告被裁定於尖沙咀警署附近暴動罪成。
2019年10月1日有示威者聚集尖沙咀一帶示威,有人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多人被捕。其中12人被控參與暴動,他們不認罪受審,當中11人今天(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押後至2月18日聽取求情,3月4日判刑,全部罪成被告須還押。
11名罪成被告為袁均穎(31歲、文員)、黃蔚霖(23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3歲、學生)、吳沛伶(18歲、學生)、甄衛兒(18歲、學生)、彭漢深(29歲、地盤工人)、張俊軒(17歲、學生)、韋珍兒(22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4歲、會計師)、林耀基(26歲、攝影師)、鄭子健(27歲、售貨員)。罪名不成立的則是姚志杰(24歲、運輸工人)。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參與暴動。
就着脫罪的被告,法官指他沒有示威者常有的裝備或物件,可以說是「零裝備」。另外,他的衣服有非常耀眼奪目的圖案,裝扮令人易於辨認,他當時亦沒有帶上口罩遮蓋面容。綜合上述,即使他出現涉案地點實在可疑,但未能肯定他曾參與暴動。其餘被告方面,法官指被考慮過被告遭截停的時間、地點、行徑方向,認為各被告透過刻意穿上黑衫黑褲,與絕大部分示威者一致的衣服裝飾,又配有裝備,向其他參與暴動的人表明是同路人,互相藉以壯大暴動者聲勢,藉此互相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定11人暴動罪成。
案件編號:DCCC 4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