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製炸彈原材料 網絡工程師判囚40個月

2023年02月20日 12:2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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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警方在現場處理檢獲的化學品。
四旬網絡工程師前年於粉嶺因攜帶載有能製造爆炸品的粉末、物品等的行李箱,而被監視警員截獲。他上月於區院承認1項管有爆炸品罪,法官郭啟安押後至今日(20日)判刑。法官指案情非常嚴重,被告管有的炸藥原材料,距離製成土製炸彈只是一步之遙,行為與串謀製造爆炸品無異。考慮到被告認罪,法官最終判被告監禁40個月。
被告黃智榮(44歲),承認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外馬適路及聯捷街交界的行人路,管有硝酸鉀、氧化鐵、鎂、鋁及硫磺粉末,及煙火棒、爆竹及2套無線電遙控。案情指警方據情報於當日監視黃,見黃手持尼龍袋由柴灣登車往粉嶺後,先把尼龍袋鎖在案發行人路欄杆上,再進入榮福中心。被告隨後帶同一個銀色行李箱步出,再把行李箱放在尼龍袋位置旁。警方其後上前截停被告,並在尼龍袋及行李箱中搜獲防毒面罩、濾芯及涉案粉末、物品等。被告警誡下稱替人運送該些物品,事後可獲1萬至2萬港元報酬,而該些物品則可賣15萬至20萬港元。專家化驗有關物品後,認為屬製造爆炸品原材料,而無線電遙控則可用作電子點火器。警方亦在被告身上檢獲的電話中,發現被告曾與一名人士有訊息來往,內容提及「整蛋糕」、被告稱知是「玩具」等,而蛋糕及玩具乃應付警方截查及製造裝備等術語。
被告於上月認罪後,法官要求控方就涉案化學品,再索取爆炸品專家的意見。不過專家在進一步的專家報告裏,並未能就製成的爆炸品的效果和殺傷力作結論,理由是搜到的證物並無包括電池,及無搜到製作說明等。法官今指專家的說法未免過度保守,現今資訊流通,不論要取得原材料或者尋找製造方法,都可輕易在網上得到。本案所涉物品分量不少,如落入不法之徒手上,必可造成財物及人命損失。法官引述案例,指這類涉及「無差別攻擊」的案件,量刑必須有特別的阻嚇力。如本案涉及已製成的爆炸裝置,須判處6年監禁;但因裝置並未完成,可減為5年。另外因被告認罪,可減刑3分之1,因此被告最終被判入獄40個月。最後法官表示,雖然在2020年後,社會治安雖然轉趨平靜,但仍不時有此類案件發生,執法當局亦同意不能排除仍有本土恐怖主義事件,因此大眾仍須繼續防範,見疑即報。
案件編號:DCCC 89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