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修例 立會今動議二讀

2023年03月22日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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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指會逐案處理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
港府早前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一案提請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作出通過有關《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解釋草案。《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於昨日刊憲,今日(22日)動議二讀,修訂法律職業者條例及附屬條例,就海外律師在香港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獲認許為大律師的事宜及相關事宜制訂條文,條例草案予以二讀,按照議事規則,二讀辯論終止待續,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港府指,是次修訂有3點根本原則,分別為海外律師是否可按專案方式參與國安案件問題,採取逐案處理,而非一刀切處理;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屬於例外情況;例外情況指,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人就有關國家安全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不涉及國安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適用範圍方面,條文只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之後,將來擬就專案許可申請,而不適用於立法生效之前已經提出,包括已經被法院處理的申請;只適用於設計國家安全案件,但不局限於刑事罪行,惟民事案件都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例如涉及挑戰行政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而行使法定權力的司法覆核。
針對修訂後申請專案流程,可分為以下階段,首先為申請前的甄別程序,條例草案訂明申請人就國安案件向原訟庭提出專案申請前,必需向律政司司長提供理據及證據解釋,申請為何屬例外情況,再由律政司司長轉交行政長官,行政長官若認為申請有確實機會屬於例外情況,可以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申請人可正式入稟法院提出辦理專案認許申請,若行政長官拒絕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申請人便不可向法院展開正式申請,在這階段,行政長官不會對個案進行終極分析。
當申請人正式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不排除可能出現法院及律政司司長認為某宗案件屬國安案件,但申請人無依循甄別程序,此時法院需要主動或應律政司司長要求將有關事宜轉介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會根據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決定該案是否國安案件,行政長官需要認定,申請人就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不利於國家安全。在這階段,行政長官會對相關因素作出通盤考慮、作出終極分析和決定,而法院除非收到行政長官證明書,否則不能認許申請人為該案大律師。
港府指,行政長官認定申請屬於例外情況,不等於申請一定被批准,流程亦加設覆核機制,因為當發現有新證據證明有關案件關乎國安,法院需主動或因應律政司司長提出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發出新的行政長官證明書。而流程中行政長官享有最終決定權,任何人不能提出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