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遭襲後心臟病亡 退休警普通襲擊罪成判監7天
前年11月1名退休高級警員與妻子在港鐵兆康站外之的士站,疑因泊車問題與1名客貨車男司機爭執,並發生肢體衝突,男司機期間暈倒,被送院後證實死亡,死因為心臟病發。涉案夫婦原共同被控誤殺罪,控方其後撤回女被告的控罪,男被告則被改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早前審訊,今午(3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指不能排除被告有自衞的可能性,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被告在早段時間確曾推死者一下,構成普通襲擊,故裁定普通襲擊罪成,並判監7天。因被告早前已還押了52天,故可即時獲釋毋須再服刑。
57歲被告鄺德榮,被控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於2021年11月28日在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A出口外的士站,襲擊陳國樑因而對其造成身體傷害。死者的遺孀今有到庭聽裁決,並於散庭後哭着反問「公平咩?一條命來㗎!」又稱丈夫「死不瞑目」。她指最初若非被告拉事主落車不會發生此事件。她又指丈夫是經濟支柱,她現帶着讀小學的兒子不知如何找工作。據庭上指死者死於心臟病,但她稱丈夫本身並無心臟病。對於會否向被告索償,她反問「你哋覺得應唔應該吖」。
裁判官裁決指,死者是因心臟病發身亡,故控方亦表明被告毋須就死者死亡負責。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方面,被告提出當時是出於自衞。裁判官指事件最初是被告與死者口角後,他曾推了死者一下其後返回車廂,死者追上並曾向被告揮拳,雙方曾發生糾纏。裁判官認為糾纏間發生的行為不能排除被告是出於自衞,故認為控方未能達成毫無合理疑點達致罪成。不過就被告推死者的行為,裁判官認為屬不必要武力且構成普通襲擊,故改判普通襲擊罪成。官判刑指被告最初根本無必要落車,最終導致案件發生,是次亦屬於公路暴力案(road rage),在考慮到被告的行為後,決定判被告監禁7天。
案件編號:TMCC 228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