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發表煽惑文字判囚40個月提上訴 法庭押後9個月內頒裁決

2023年07月04日 14:3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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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發表煽惑文字等14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11項控罪成立,被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港元。 譚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今(4日)開庭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於9個月內頒布裁決。上訴方理據主要指根據相關條例,「煽動罪」不可在區院審理,並指若是依據《港區國安法》相關條文控告,亦應交往高院處理。控方則指該煽動罪是依據成文法作檢控,在區院處理並無不妥。
譚得志(50歲)被判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及7項發表煽惑文字罪。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
上訴方指現時的控罪應該屬普通法罪行,根據相關條文,不應在區院處理,區院法官亦無司法管轄權。即使控方是根據《港區國安法》作起訴,此類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並交由高院處理。上訴方亦指,控方須證明上訴人的煽動意圖當中有涉及暴力元素。而上訴人所使用的口號亦可以有很多不同意思,並非只等同鼓吹港獨。刑期方面,上訴方認為有部分控罪量刑過高,且沒有考慮上訴人有言論自由之權利。
律政司一方則指,相關控罪應屬成文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普通法下的罪行意圖,而且區院法官亦可處理相關案件。律政司又指煽動罪涵蓋範圍不止實質暴力,亦應包含網絡攻擊等,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的考慮並無不妥。刑期方面,律政司認為上訴人於部分控罪涉及煽動中學生,現時判處的刑期並無不妥。
案件編號:CACC 6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