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服阻差辦公判囚上訴 高院同意刑期過重改判服務令

2024年01月12日 15:1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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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丘律邦獲改判160小時社服令。
2021年3月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民主派初選涉違反《港區國安法》提訊至凌晨,當晚一名律師要求進入法院時拒絕向警方出示身份證明,事後被控阻差辦公,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7天。他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上訴,由有份審理初選案的國安法指定法官陳仲衡處理。陳官今日(12日)頒判詞,駁回涉案律師的定罪上訴,但同意本身刑期過重,改判被告接受160小時社服令。
34歲上訴人丘律邦,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原本另被控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及拒絕服從警員命令罪,惟兩罪後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方指,案發當晚上訴人走入法院外封鎖區,執法人員4次截停上訴人,要求他出示文件證明自己是律師,均遭上訴人拒絕,指執法人員無權設立封鎖區和無權查看他的證件,最終執法人員將他拘捕。
法官在判詞中指,雖然上訴人是一名律師,考慮了上訴人現場的行為和報警時的表現,裁判官完全有足夠的證據基礎裁定,上訴人當時並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設立封鎖區及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及裁定上訴人現場的行為只是故意阻撓警方執法。裁判官這事實裁斷,並無任何剛愎武斷或不合情理。雖然上訴人曾表示他是代表法院內進行中的案件的被告的律師,案發時他身穿西裝領帶,手持文件出現於法院大樓外,但這不代表執法人員便毋須檢查上訴人的身份證及或律師證。事實上,如上訴人是一律師,他只要花少許時間出示身份證、律師證,證人便會放行,認為定罪並無不公平。不過,裁判官同意,7天監禁刑罰刑罰是明顯過重,改判上訴人接受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HCMA 1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