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檢察長江志收賄「拆案」 判囚17年充公逾1400萬財產

2024年01月17日 09:4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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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再有高官捲入貪污醜聞,助理檢察長江志早前被揭發與律師等3人合謀,於多宗刑偵案件中收受賄賂瀆職遭刑事起訴。他在中院受審時否認全部89項控罪。中院昨日(16日)宣判,裁定多項受賄、瀆職、洩密等56項罪名成立,數罪併罰判處監禁17年,充公江志1,403萬澳門元的來歷不明財產。中級法院院長唐曉峰表示,江志為特區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帶來難以彌補的傷害,愧對司法機關的抱負和市民期望。
經過近3個月的庭審後,昨日下午在中級法院由撰寫判詞的陳廣勝法官讀出判詞,提到江志身為高級司法官員,卻不做合法守護人,甘願為不義之財,打破正義防線,犯罪不法性及故意性非常高。同案3名被告蔡秀英及吳懷珠,協助江志替接近30宗刑事案中的疑犯,脫罪歸檔或取回扣押財物,分別被判刑14年及6年;而因沒有證據顯示職業為律師的關凱倫與江志有聯絡,亦證明不到江志曾向她下達指令,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關凱倫無罪,可當庭釋放。
判決書指出,案中首3名被告屬故意共同參與「拆案」活動,其中第一被告江志在處理多宗刑事偵查個案中,明顯違反專業守則作出違法歸檔批示,協助他人「拆案」並收取錢財,以犯罪既遂觸犯多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瀆職和濫用職權罪等,又提及江志雖然身為助理檢察長,按內部規則有權查閱所有案件,但若為「拆案」目的而查閱亦屬職務犯罪,並違反公務員無私通則和司法保密罪。
有關江志的財產,判決書提及,即使合議庭接納他部分財產來源的解釋,但經核算後江志任職助理檢察長12年期間仍有逾1,400萬澳門元為不明財產,明顯屬不義之財,相關財物將被特區政府充公。
案中4名被告,原本還被控由江志創立並領導的黑社會罪,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4人的黑社會罪名不成立。江志亦因有權查閱刑事案卷,所以撤銷了他的不當查閱檢察院案卷系統的控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