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人818組織非法集結罪獲撤銷 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

2024年02月23日 10:1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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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在8‧18案中,黎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共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與同案的李柱銘等6人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高院上訴庭去年8月駁回7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但組織控罪則上訴得直,定罪撤銷。7人就被駁回的參與罪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律政司亦不服得直裁決。終院今(23日)開庭一併處理雙方申請。3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批准7人上訴許可;但駁回律政司終極上訴許可申請。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是次聆訊由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3位終院常任法官審理。因涉違反《港區國安法》正還押的黎智英沒有到庭。上訴庭早前已批准7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議題是需就甚麼情況下,考慮參與非法集會的定罪前,要先進行「相稱性測試」,評估定罪會否扼殺《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利。終院今就此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詞,申請終院處理「集結」的定義,力陳當時集會申請人陳皓桓在現場是叫群眾離開,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理解他們正參與的是遊行,而非人流疏散。吳靄儀代表大律師則指,定義「集結」時要考慮組織的目的。終院聽取陳詞後,決定押後頒書面判詞裁定,是否就此議題批准上訴許可。
律政司一方亦就高院裁定組織非法集結控罪上訴得直的裁決提上訴,上訴庭拒絕批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律政司遂直接往終院申請許可。律政司代表今指,眾上訴人帶領群眾離開維園,指示遊行路線,期間黎智英等人分別拿咪高峰及橫額等,認為已屬於領導角色。律政司一方認為,上訴庭理解控罪時過於狹窄,沒有考慮過《公安條例》的語境。法官關注,上訴人或在集會上扮演某種領導角色,但領導不等於組織。
律政司回應指,本案不同之處,在於此集會屬未經批准。如果組織者申請不獲批,而其他人選擇帶領群眾,沿着原本組織者的路線而行,但他們卻不屬組織集結,就有機會構成法律空隙。惟法官稱,本案中,組織者在申請被拒後,仍繼續扮演組織角色。法官聽罷陳詞後,即時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黎智英就8‧18案與該6人原本分別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准緩刑。由於有關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眾人只就一項控罪被判罰,黎就本案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