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人818组织非法集结罪获撤销 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

2024年02月23日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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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黎智英因组织及参与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游行或集结,共被判囚20个月。在8‧18案中,黎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立,共判监12个月。黎早前就该案与同案的李柱铭等6人提出上诉,要求推翻定罪及减刑,高院上诉庭去年8月驳回7人参与非法集结罪的上诉,但组织控罪则上诉得直,定罪撤销。7人就被驳回的参与罪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律政司亦不服得直裁决。终院今(23日)开庭一并处理双方申请。3名法官听取陈词后,批准7人上诉许可;但驳回律政司终极上诉许可申请。
7名上诉人分别是黎智英、李柱铭、何俊仁、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及何秀兰。是次聆讯由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3位终院常任法官审理。因涉违反《港区国安法》正还押的黎智英没有到庭。上诉庭早前已批准7人往终院上诉的许可证明书,议题是需就甚么情况下,考虑参与非法集会的定罪前,要先进行“相称性测试”,评估定罪会否扼杀《基本法》赋予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利。终院今就此议题批出上诉许可。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余若薇陈词,申请终院处理“集结”的定义,力陈当时集会申请人陈皓桓在现场是叫群众离开,没有证据显示,上诉人理解他们正参与的是游行,而非人流疏散。吴霭仪代表大律师则指,定义“集结”时要考虑组织的目的。终院听取陈词后,决定押后颁书面判词裁定,是否就此议题批准上诉许可。
律政司一方亦就高院裁定组织非法集结控罪上诉得直的裁决提上诉,上诉庭拒绝批出往终院上诉的许可证明书,律政司遂直接往终院申请许可。律政司代表今指,众上诉人带领群众离开维园,指示游行路线,期间黎智英等人分别拿咪高峰及横额等,认为已属于领导角色。律政司一方认为,上诉庭理解控罪时过于狭窄,没有考虑过《公安条例》的语境。法官关注,上诉人或在集会上扮演某种领导角色,但领导不等于组织。
律政司回应指,本案不同之处,在于此集会属未经批准。如果组织者申请不获批,而其他人选择带领群众,沿着原本组织者的路线而行,但他们却不属组织集结,就有机会构成法律空隙。惟法官称,本案中,组织者在申请被拒后,仍继续扮演组织角色。法官听罢陈词后,即时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
黎智英就8‧18案与该6人原本分别被判监8至18个月不等,当中的李柱铭、何俊仁和吴霭仪获准缓刑。由于有关组织的控罪上诉得直,众人只就一项控罪被判罚,黎就本案的刑期由监禁12个月被减至监禁9个月。馀下3名有刑期上诉的上诉人,李卓人由监禁12个月减至6个月,梁国雄由监禁18个月减至12个月,何秀兰由监禁8个月减至5个月。
案件编号:FAMC 24-2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