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欠交租賃通知書等 17名劏房業主被判罰逾4.7萬元

2024年03月01日 17:3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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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劏房業主今日在東區法院被判罰款逾4.7萬元。
17名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業主,被揭發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就其劏房的規管租賃提交表格AR2等,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早前遭差價署提出檢控。該17名業主今日(3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處罰款共47,100港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142名劏房業主因違例被定罪。
涉案業主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其中,被判處罰款11,200港元的業主,違反上述其中1項,共14宗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