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煽惑文字囚40個月提上訴遭駁回 「快必」譚得志維持原判

2024年03月07日 09:5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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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發表煽惑文字等14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11項控罪成立,被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港元。 譚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經早前開庭後,今日(7日)頒布裁決,駁回譚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並維持原判。判詞指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且有違控罪的立法原意,煽動意圖需依據特定法定框架及社會情況作詮釋。
譚得志(51歲)被判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及7項發表煽惑文字罪。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
上訴庭先裁定本案涉及的煽動罪屬於成文法罪行,而不是普通法罪行,相關控罪亦適合於區院處理。有關早前英國樞密院就《千里達煽動法案》,裁定煽動定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暴力,上訴庭認爲只屬參考意見,從本港的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並有違立法原意。
有關涉案的煽動罪有否違憲方面,上訴庭認為相關控罪與《港區國安法》第4條的立法意圖一致。判詞指煽動罪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性質是無法準確定義,煽動意圖的用字必須足夠寬廣,才能具備靈活性,有效應對社會當下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或威脅。判詞認為煽動性文字有可能導致煽動行為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的行為。而且,判詞認為煽動罪的限制已平衡社會利益及個人言論自由權利,並認為控罪沒有違憲。至於譚作出的相關口號,上訴庭認為有煽動意圖。由於原審法官沒有干犯原則上的錯誤,故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刑期方面,上訴庭認同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故亦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CC 6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