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120萬兼洗黑錢270萬 安盛三前保險被判囚12至35個月

2024年03月25日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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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院暫委法官王證瑜今判處3人監禁12至35個月不等。
安盛金融有限公司3名前保險代理人,涉自2015年的兩年間,串謀另一代理人訛稱4份保單由對方經辦,詐騙該公司佣金及獎金共約118.7萬港元,並串謀處理犯罪得益逾275萬港元,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欺詐等5項罪名。其中1人於早前承認控罪,餘下2人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5項控罪均罪成。經提取相關報告後,區院暫委法官王證瑜今(25日)判處3人監禁12至35個月不等。
3名被告分別為安盛前助理分行經理李宗興(34歲)、安盛前保險代理人鄧惠霖(36歲)及江浩智(35歲)。李及鄧同被控3項串謀欺詐罪,李及江則同被控1項串謀欺詐罪及1項串謀洗黑錢罪;鄧早前承認兩項串謀欺詐罪,另1項串謀欺詐罪獲存檔法庭;李及江則否認所有控罪。法官最終判處早已認罪的鄧監禁12個月、不認罪的李及江則分別判囚35及32個月。法官指本案不涉國際元素,犯案手法不繁複,其中李的參與程度高,故刑期亦最重;鄧在本案角色同樣重要,曾游說他人簽署一些空白文件,但因認罪故刑期最輕;江同樣獲非法利益,但參與程度略為低,故判囚32個月。
控方案情指,葉兆軒於2015年9月獲李宗興招募成為兼職保險代理人,李告知葉毋須銷售任何安盛保險產品,但須每年轉介客戶,並要求葉在大新銀行開設戶口及交出該戶口的管控權;如果保險申請獲安盛批准,李每月會向葉支付2,000至4,000港元作為介紹費。鄧及江於案發時則是全職保險代理,李為他們的上司。葉、鄧及江3人被指於2015年至2017年介紹客人假稱購買保單,由李安排誣稱葉辦理涉案4份保單,且誇大投保人的薪酬,使安盛向眾被告發放佣金及獎金共118.7萬港元。李及江被指以葉的大新戶口處理從安盛獲得的佣金等犯罪得益共275萬港元。葉早前獲發免予起訴書,並出庭指證李及江。
案件編號:DCCC 8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