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貴子無有效抗辯理據 官裁定需連本帶利還款9870萬及支付訟費

2024年03月27日 17:3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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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曹貴子於去年8月分別被一名商人及一間塑膠實業公司入稟高院,指兩名原告分別向曹借出2,000萬港元及5,000萬港元,但曹只償還了部分利息,要求法院頒令對方還款及支付利息,截至入稟當日曹共須償還本金及利息合共約9,870萬港元。原告方今(27日)到高院聆案官凌依楠席前申請簡易判決,指曹並沒有任何有效抗辯理據,要求直接判處原告勝訴。凌官最終裁定原告直接勝訴,曹需連本帶利還款,並需支付80萬港元訟費。
原告分別是商人張仁祥(譯音)及精裕塑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精裕),被告是曹貴子。據入稟狀指,2018年10月張與曹達成貸款協議,並向曹借出2,000萬港元,年息為10%。張以支票形式支付,並分5次給予曹的妻子歐翠儀代收。惟曹未有償還任何款項,截至去年7月底,拖欠的利息約為853萬港元。張曾要求曹還款但不果,故入稟追討;精裕與曹則於2011年9月達成貸款協議,精裕向曹借出5,000萬港元,年息為10%,曹需於2012年9月15日前清還本金。及後雙方4度達成協議,把還款期押後,年息亦調低至8%。曹其後每月支付利息約33萬港元,但自2018年7月後未有再支付任何利息。截至去年7月底,曹共拖欠本金5,000萬港元及利息約2,017萬港元。原告要求曹還款不果,故入稟追討。
原告方指,根據協議涉案的借款之具體還款日期,是由「雙方自行商議」,意思是曹須跟從原告的要求去還款。原告早前已應曹要求,延遲4年讓他還款,如曹不作還款便屬違約。原告於去年7月底已通知曹還款並給予他足夠時間還款,認為曹沒有任何合理抗辯理據。曹則認為條款的詮釋應為給予合理時間讓他還款,並指原告並沒有給予合理的還款時間。不過聆案官認為雖然曹需支付利息,但不能無了期拖延還款,當原告提出還款要求時曹應盡量配合,原告亦已給予合理的時間讓曹還款,認為曹並無合理抗辯理據,直接判處原告勝訴。
案件編號:HCA 1232、123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