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结罪终极上诉 黎智英等7人申请获准6.24处理

2024年04月03日 15:57
东网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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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黎智英因组织及参与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游行或集结,共被判囚20个月。在8.18案中,黎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立,共判监12个月。黎早前就该案与同案的李柱铭等6人提出上诉,高院上诉庭驳回7人参与非法集结罪的上诉,但组织控罪则上诉得直,定罪撤销。7人就被驳回的参与罪申终极上诉。律政司亦不服得直裁决。终院最终批准7人上诉许可,并驳回律政司终极上诉许可申请。终院今日(3日)开庭给予双方指示,并排期6月24日上午处理正审上诉。
终院批出上诉许可的议题是,需就甚么情况下,考虑参与非法集会的定罪前,要先进行“相称性测试”,评估定罪会否扼杀《基本法》赋予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利。今日聆讯由常任法官林文瀚处理,因另案而正还押的黎智英没有到庭。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余若薇表示,是次上诉牵涉事实范畴,由于每个上诉人的作为均有分别,因此若要全部上诉人联合呈交一份陈词,相信会有难度。余若薇强调,本案非常重要,影响深远。黎智英不是立法会议员,他所知的事情都是经新闻报道得知,而且黎当日并没有发言,也没有被指控串谋控罪。代表吴霭仪的大状则强调,本案牵涉的集会完全和平,如果法庭可以让各辩方大状陈述自己的论点,相信能协助法庭作裁断。
法官听取各人陈词后,批准上诉人各自呈交不多于20页的陈词,但希望各上诉方可以先作初步商讨,呈交陈词期限是4月16日至18日;律政司需于5月16日回应,陈词总长度不多于30页;上诉人最后回应需于6月11日或之前呈交,长度不超过10页。正审上诉会在6月24日上午9时半处理。
黎智英就8.18案与该6人原本分别被判监8至18个月不等,当中的李柱铭、何俊仁和吴霭仪获准缓刑。由于有关组织的控罪上诉得直,众人只就一项控罪被判罚,黎就本案的刑期由监禁12个月被减至监禁9个月。馀下3名有刑期上诉的上诉人,李卓人由监禁12个月减至6个月,梁国雄由监禁18个月减至12个月,何秀兰由监禁8个月减至5个月。
案件编号:FAMC 24-2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