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稱清場精神受創向執法部門索償 高院改判剔除小額訴訟

2024年04月15日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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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剔除該宗小額訴訟。
科技大學博士生吳嘉倫2019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執法人員在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使用不必要武力,向參與和平集會市民施放催淚彈及布袋彈,因此索取精神受創賠償7.5萬港元。律政司早前向審裁官申請剔除本案的申索但被拒,律政司不服並向高院提上訴,小額案則一直暫緩處理。上訴案於2021年10月開審,經過2年多後,高院法官潘兆童今日(15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剔除該宗小額訴訟。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吳嘉倫。根據吳表示,現時的指控是他於當時被執法人員發出的催淚彈襲擊,導致他的身體感不適,他現時並非指控執法人員疏忽,而是追討自己受襲擊後的精神損失,原本索償103萬港元,但因小額庭的索償額上限,故改為索償7.5萬港元。
據判詞指,根據吳在原審時的證供,他同意有部分催淚彈,是執法人員合法施用,而且他沒有看見摧淚彈的施放,亦不能辨別哪些是不合法施放的催淚彈。法官指認同審裁官指,使用武力的合理性,涉及事實裁斷,並非執法部門說了便作準。但是本案並不如司法覆核案,要挑戰執法部門的行動或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而是就吳稱吸入催淚煙引致不適此特定事件中,執法人員是否襲擊他而作出判斷。法官指基於吳的證供,他本身沒有可能提出證據,去證明執法人員有否襲擊他,而正如審裁官所指出,舉證責任在於吳。
法官指面對如此不明確的指控,執法人員需進行極大範圍的事實調查,以查明及解釋當天在相關範圍中,每一個人員施放每一枚催淚彈的使用詳情及原因,幾近大海撈針,且是不成比例和不公平的。因此法官認為吳並無任何合理勝訴機會,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兼獲訟費,並剔除吳的訴訟。
案件編號:HCSA 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