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警引2項國安條例告3漢 各罪名最高可囚14年

2024年05月13日 16:3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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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起訴多名涉協助香港情報部門的人士。(Getty Images圖片)
英國倫敦大都會警察局反恐部門於本月初引用該國《國家安全法》拘捕多人,並以違反國安法第3(1)和(9)條、即「協助境外情報部門」罪名,以及第13(2)和(7)條、即「外國干預」罪名落案起訴3名男子,指控他們為香港情報部門提供協助。
警方於拘捕行動時引用的是國安法第27條,該條款允許警察在無逮捕令的情況下拘捕任何其合理懷疑正在或曾經參與外國勢力威脅活動的人。
英國國安法第3(1)條列明,任何人如從事任何類型的行為,意圖實質協助外國情報機構進行與英國相關的活動,即屬犯罪;第3(9)條列明罰則,犯第3條規定罪行的人士,一經定罪,可處以不超過14年的監禁或罰款,又或是兩者兼施。第13(2)條規定,任何人如從事禁止行為、符合與禁止行為有關的外國勢力條件,以及沒有考慮其被禁止行為會否產生干預效果,即屬犯罪。第13(7)條列明罰則,犯第13條規定罪行的人,一經定罪,可處以不超過14年的監禁或罰款,又或是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