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僭建拒不执行清拆令 二次罪成罚款4千变7万

2024年05月17日 15:38
东网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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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不少村屋天台均有搭建物。
几个村屋业主拒不遵从清拆令,被法庭定罪罚款金额逾45万港元。政府表示,十名村屋业主因不遵守《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在上月及本月初分别在粉岭及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罚款最重的一宗个案,涉案人员被判罚的金额超过18万港元。该五幢位于大埔、屯门和元朗的村屋涉及若干在天台及/或地下,面积由28至80平方米的僭建物。有关业主均未履行清拆令,遭屋宇署起诉且罪成。
第1宗个案涉及的房屋总共有4名业主共同持有,他们在上个月30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罚款180,160港元。第2宗个案的2名共同业主于本月7日同样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罪成,罚款53,880港元。第3宗个案业主于本月3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罚款63,500港元。
另外,第4及第5宗个案的总共3名业主,已于几年前就已遭检控,但几人拒不执行清拆令,遭屋宇署再次检控。第4宗个案的2名业主在2022年时已被起诉,当时判罚49,200港元。由于不执行清拆令遭到二次判罚,罚金上升至84,900港元。第5宗个案的业主在2021年时已被定罪,其亦不执行清拆令,当时判罚仅4,340港元,本月10日二次判罚,罚款上升至73,100港元。
屋宇署对此表示,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