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举报虐儿草案今早逐条审议 代照顾者均可被起诉

2024年05月18日 12:12
东网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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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委员会早上进入逐条审议阶段。
立法会《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委员会早上进入逐条审议阶段。议员林素蔚对条例草案提到“人员须在关键时间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举报”的定义表示关注,并认为“切实可行”意思可以很主观,问到当局是否设有时限,避免人员拖延。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何启明表示,每宗个案性质与复杂程度不同,不会划一指定时间及期限,希望为专业人员提供弹性作出判断。社署副署长黄国进表示,《强制举报者指南》将列出需要尽快举报的情景,又指每宗个案报告时间或有不同,如人员决定召唤救伤车为儿童处理伤势,举报时间会较短,可能大约一小时内。
黄又举例,如面对性虐待个案,受害人情绪波动或有自杀倾向,专业人员需要先处理环境问题和儿童情绪,因此需要留有弹性,只要该专业人员让法庭知悉已经在合理时间内尽快举报,亦已满足法例要求。
条例草案另列明“负责人代表管养、看管或照顾该儿童人士”,议员黎栋国关注“负责人”涵盖的年龄范围,举例如果负责照顾人士未满18岁是否也受到条例规管。议员邓家彪亦问到,如果有家长将子女交予邻居照顾,该邻居也是否属于“负责人”。
黄国进回覆指,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超过16岁具看管和照顾责任,均可界定为“负责人”;此外,过往曾有父母将儿童转交朋友照顾,其后出现严重后果,该人士亦被相关条例起诉,故需要根据事实情况判断某人担当负责人的职责。
律政司代表说,现时草案未有写明引用该条例,不能够直接引用《侵害人身罪》,可能需要再有修正案,将再与局方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