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決議案 未來基金累積收入可轉撥政府

2024年05月22日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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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曾指轉撥未來基金累積投資收入,不影響日後的投資。
立法會通過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目的是批准修訂設立土地基 金的決議, 加入新訂第8段,授權財政司司長可不時把已回撥至土地基金的「未來基金」累積投資收入中的任何款額,從土地基金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當局指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23日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9條通過土地基金決議,在1997年7月1日成立土地基金。根據土地基金決議,土地基金須由財政司司長管理和管控,而他可授權和指示把土地基金所持有的任何資產用作投資。
自2016年1月1日起,政府把土地基金的資產撥入財政儲備內名為未來基金的名義儲蓄帳目,並存放於外匯基金內,力求賺取更高的投資回報。未來基金的投資收入存放於外匯基金內,並未反映在政府帳目中。政府在2021至22年度財政預算案公布,未來基金的累積投資收入會陸續回撥至經營帳目內,已回撥的款項已記入土地基金的收入。
現時土地基金決議沒有訂明政府可把上述累積投資收入轉撥至政府一般收入,因此已回撥的款項除用作投資或支付與土地基金的管理/管控有關的開支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有鑑於此,當局建議在土地基金決議加入1項條文,授權財政司司長可不時把已回撥至土地基金的未來基金累積投資收入中的任何款額,從土地基金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此安排與現行其他政府基金可由財政司司長轉撥至一般收入的管理方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