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試卷太貴考生質疑考評局違規 私隱公署裁投訴不成立

2024年06月06日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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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考生投訴買卷太貴。
自2023年起,文憑試的查閱資料要求申請人將不會獲發所要求的資料的實體複本,改為收到一封內含密碼及連結電郵,用以下載所要求的個人資料,包括評分紀錄及試卷。私隱專員公署完成4名投訴人指香港考評局過度收取查閱評分紀錄及試卷費用的個案調查,指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沒有超乎適度,亦是一直採用不同方式的最低費用,故有關投訴並不成立。
投訴指出,考評局就2023年文憑試發放所查閱資料形式的改變,費用應當下調,惟考評局就每個首科查閱資料要求徵費的下調幅度僅為港幣20港元,每個附加科目查閱資料要求徵費維持不變,認為有違徵收的費用不得超乎適度的原則,違反《私隱條例》第28(3)條。另外,亦有人投訴考評局一直採用較高成本的紙本方式,即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徵費高於該局採用其他形式所應徵收的最低費用,有違《私隱條例》第28(4)條。
私隱專員公署今日(6日)表示,基於調查所獲得的資料及相關事實,私隱專員發現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均低於其直接有關及必須的成本,包括員工薪酬開支、電腦操作時間費及其他開支,而當中並不包括「打印機的操作和保養費用」及「紙張及文具費用」。因此,私隱專員認為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沒有超乎適度,並沒有違反《私隱條例》第28(3)條的規定。
對於另一投訴事項,私隱專員公署調查後指,於2012至2022年間,考評局在處理查閱資料要求時,均是以實體複本提供所要求的資料,而直接向考生發放電子複本在當時而言並非可行和穩妥的做法,即尚未能採取影印本以外的其他方式發放評分紀錄及試卷的複本,因此《私隱條例》第28(4)條並不適用,投訴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