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A1:涉國安罪逃英6人 撤銷護照切斷資金

2024年06月13日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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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是「612」,亦即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5周年。政府同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憲報刊登公告,對羅冠聰等6名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實施潛逃者措施,包括撤銷他們的特區護照、禁止任何人向他們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等,而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等,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
政府指6名被指明的有關潛逃者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各人在逃英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執法部門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分別於2023年7月及12月通緝各人。
適用於全部6名潛逃者的4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就個別有關潛逃者適用。
政府強調除獲得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最高可囚7年。
至於訂閱潛逃者的Patreon或相關頻道,提供資金,是否違法,當局指不論任何平台,只要向潛逃者提供資金,就屬於違反規定。另外局方會不時檢討情況,在有需要時對其他潛逃海外的通緝犯實施措施。當局又呼籲市民避免與潛逃者有財務轇轕。
當局續稱,自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英國官員、政客、組織和媒體,歪曲事實,抹黑特區政府,破壞香港法治,試圖影響審判結果。中國駐英大使館亦指英國編造個案,以違反英國國安法為名,檢控特區駐倫敦經貿辦人員。今次指明的6人潛逃英國,獲英國包庇,繼續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包括鼓吹分裂國家、鼓吹顛覆中央政府及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因此政府有需要採取今次行動,打擊、阻嚇和防止潛逃行為。
外交部昨回應有關事件,發言人林劍指羅冠聰等人長期從事反中亂港活動,其惡劣行徑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損害香港根本利益,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底線。香港執法部門依據香港國安條例對其採取措施,是維護香港法治、捍衞國家安全正當必要之舉,合情合理合法。他重申,香港事務純屬中國內政,不容任何外部勢力插手干預。
針對政府措施,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指即使有關人士沒有特區護照,庇護他們的國家都可以發出短期旅遊證件,相信不會影響他們外遊,但政府的做法是表明立場,亦不排除具阻嚇作用,向將來有可能干犯《港區國安法》的人士展示潛逃後果。被問及撤銷護照會否影響潛逃者的國籍身份,她指特區護照和國籍是兩回事,國籍問題需要根據中國的《國籍法》處理,相關權力已交付給入境處處長,她不相信這些潛逃人士會向入境處申請退出中國籍。她又提及若潛逃者失去國籍,他們處身的國家,如果有份簽訂聯合國要求每個國家減少無國籍人士的公約,或會准許他們加入當地的國籍,或向他們簽發臨時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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