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厦及村屋天台露台违例僭建 三业主违清斥令遭罚款逾37万

2024年06月18日 11:23
东网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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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业主违反清拆令,当中涉及大埔村屋的两名业主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
新界村屋及工厦僭建成风,屋宇署早前就僭建物违规事宜,有三名业主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和本月初在屯门及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他们一共被判罚款逾37万港元。至于涉及的僭建物,就分别为屯门一幢工业大厦的天台搭建物,以及大埔一间村屋露台及天台搭建物。
首宗个案涉及屯门建泰街一幢工业大厦天台上的三个搭建物,总面积合共约900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三张清拆令。由于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上月31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以及判罚款共193,500港元,当中103,500港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案涉及大埔新屋家一幢村屋的露台及天台上若干个僭建物,面积合共约32平方米,该涉案单位由两名业主共同拥有。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分别于上月28日及本月4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179,400港元,当中149,400港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指,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建筑物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