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續審 證人曾投訴遭警毆打及言語威嚇

2024年06月18日 14:5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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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今(18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庭上披露,從犯證人曾投訴遭執法人員毆打,威嚇誘使招認,更向他說「可以送你上返大陸」。
執法部門軍械法證課專家李啟輝作供指,無法判斷吳智鴻家中所檢取的手槍,是組裝抑或原裝,而該槍和蘇緯軒被捕時所使用之手槍口徑一樣。另外,庭上透露,本案從犯證人之一黃振強,曾投訴曾被警察毆打,據指控摘要指,2019年12月8日,黃被拘捕期間,被4至5名不知名便衣警員毆打,包括警員戴明德,導致黃下半身多處瘀傷,及嘴部、左邊臉頰擦傷。押返灣仔警署錄口供時,遭同一夥警察,用言語威嚇誘使招認。黃振強稱,執法人員曾向他說「可以送你上返大陸,你大陸仔呀嘛,你大陸係咪有親戚呀?」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