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隊長被捕當日需爆門 執法人員稱黃振強反應激烈

2024年06月25日 16:4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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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的6男1女均不認罪,案件今日(25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執法人員指,拘捕「屠龍小隊」隊長的執法人員指,當日單位重門深鎖,需要爆門入內。
本案從犯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當日有份參與拘捕黃振強的執法人員戴明德指,執法人員到抵涉案灣仔大廈單位,發現單位重門深鎖,拍門沒有人回應,執法人員遂「爆門」入屋。黃振強當時反應很激烈,同僚與他一同制服黃振強。戴明德否認曾武力對待黃,亦不知道黃振強到投訴警察課投訴。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